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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假扣押(2026-02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25 案號:湖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全字第14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朱大維  
相  對  人  建南工業有限公司

兼  法  定
代  理  人  施建興  
相  對  人  鄒宜楹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    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,應釋明之;
   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
    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;民事訴訟
    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債
    權人聲請假扣押,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,盡釋明之責
    ,必待釋明有所不足,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
    押之聲請,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,縱其陳明願供擔保,仍
    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,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。而所
    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
    證據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284條之規
    定自明。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,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,
    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例如債
    務人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,將達於無
    資力之狀態、或移往遠地、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。至
    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,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
    ,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、資產、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,其現
    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
    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,亦不能遽謂其有日
   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
    原因已為釋明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
    照)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固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
    總約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畫面
    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產品利率查詢等件為證,惟上開
    證據僅係就假扣押之「請求」為釋明。至於聲請人主張相對
    人債務龐大、遲延繳款93日等情狀,亦僅係單純債務不履行
    之情狀,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
    行之虞等狀態已有釋明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就本
    件假扣押之「原因」既未釋明,且無從以供擔保補足其就此
    所為釋明之欠缺,本院自不得遽為假扣押之裁定,是聲請人
   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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