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費用等(2025-10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8
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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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補字第893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軒融即張宇辰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8
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
之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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