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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5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補字第83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琬毓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,6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
之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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