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(2025-10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5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湖補字第811號
原      告  宋美紅  
訴訟代理人  陳培瑜  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
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63,3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1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慈翎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