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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3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補字第788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千儀即張旭業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14,7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
令時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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