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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7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補字第77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祥即羅維毅之再轉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清償債
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
令,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
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
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
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,仍應
併算其金額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
利息為新臺幣(下同)141,833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小數點以下
四捨五入】,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,15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65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簡吟倫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41,652元 1 利息 24,317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2月4日 (12/365) 15% 119.92元  2 利息 10萬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2月4日 (12/365) 1.85% 60.82元  小計       180.74元 合計        14萬1,83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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