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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補字第72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高珮瑜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
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9,181元(計算
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。
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3,08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 官 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-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 2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修頡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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