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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1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湖補字第1001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龍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9,576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,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
00元,尚應補繳1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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