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(2026-01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2
案號:湖簡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聲字第99號
聲 請 人 陳金成
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
4年度司執字第110506號執行事件執行在案(下稱系爭執行
事件),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爰依強制執行法第
18條第2項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。
二、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
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
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
形,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
定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。惟執行程序之停
止,當以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,有仍待繼續為執行行為之必
要而言,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別無續行之執行行為者,自
無可供停止之程序。
三、經查,本院執行處於系爭執行事件中,雖曾發執行命令查扣
聲請人於第三人即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,惟經
該行以聲請人之保單未達扣押標準而聲明異議,業經本院調
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。是系爭執行事件因第三人聲
明異議而無從扣押,足徵系爭執行事件已因執行無效果而終
結,依前開說明,自已無可供停止執行之程序可言,聲請人
聲請停止執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,即屬無據,應予駁
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
書記官 陳立偉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