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(2026-02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26
案號:湖簡更一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更一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朱淑雲
吳金双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
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54萬5,240元【計算式:占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
土地之通行範圍面積67.4平方公尺×111年8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
方公尺52,600元=3,545,240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,552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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