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(2025-09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0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862號
原      告  翁祖麟  
被      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
訴訟代理人  簡泰正律師
            陳柏維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
    2頁第8行關於「原告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」。
二、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
    3頁第4行至第6行、第9行至第13行關於「被告」之記載,均
    應更正為「原告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經原
    告聲請,應予更正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