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30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56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
朱大維
被 告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鄭凱臨
被 告 鄭順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
之宣示判決筆錄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「鄭凱臨」部分應予
以刪除;日期欄「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
「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,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、
理由之要領,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,其筆錄
正本或節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(同法
第434條第2項),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,應有前
揭規定之適用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
錯誤,應予刪除(兼法定代理人即為被告之一,故毋庸再贅
載被告)及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