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2160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陳俊智 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   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
    轄法院,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可
    參(見支付命令卷第14頁)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
   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
   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