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6-01-29)
一般民事糾紛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6-01-29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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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0樓
被 告 邱國聖即旭展工程行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之1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2
樓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914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5年1月29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在本
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黃依晴
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
通 譯 王沛潔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詳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、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
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4,16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6,31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附表:(日期:民國。金額:新臺幣)
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及利率 410,582元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3.22% 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43,579元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3.22% 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趙修頡
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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