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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4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-04-15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湖簡字第1738號
原      告  陳瑞蓮  
被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陳天翔  
            陳奕均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確認被告執有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
    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,對原告不存在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2,02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 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程序部分:
 ㈠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:㈠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594號兩造
   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(下簡稱:系爭執行事件)之強制執
    行程序應予撤銷;㈡確認被告執有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
    度司促字第4629號支付命令(下簡稱:系爭支付命令)所載之
    債權,對原告不存在(本院卷第7頁)。嗣於民國115年3月11
    日撤回上開聲明第1項(本院卷第67頁)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
    事項之聲明,自應予准許。
 ㈡被告則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爰
    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
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    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及被告之答辯,並依同項規定,分
    別引用兩造歷次提出之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。  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
    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   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
    確,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,且
    此種不安之狀態,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,若縱經法
    院判決確認,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,即難認有受確認
   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(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)
    。查,本件被告前執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請
    強制執行原告之財產等情,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案件卷宗核
    閱無訛。原告於本件主張被告對原告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
    不存在,足見兩造間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是否存在有所
    爭執,此原告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得以提起確認之訴除去
    ,則原告提起本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合先敘明
    。
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;
    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、第3
    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,如被告
    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,或原告僅否認被告於訴訟前所主張法
    律關係成立原因之事實,以求法律關係不成立之確認,應由
    被告就法律關係存在或法律關係成立原因之事實,負舉證之
    責(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、20年上字第709號判例意
    旨參照)。據此,原告既否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存在
    ,核其性質為消極確認之訴,自應由被告就上開債權存在之
    事實負舉證責任,先予敘明。
 ㈢原告否認分期付款申請表上「發票人」及「連帶保證人」上
    之簽名係其所簽,經本院就原告當庭書寫之簽名與上開申請
    表上之簽名比對,發現兩者簽名並非相同,而被告亦具狀自
    陳認為上開簽名應非原告所簽(本院卷第47頁),是原告主張
    系爭本票上之簽名並非伊所簽發,尚屬有憑。綜上所述,被
    告所提證據不足以使法院認定分期付款申請表上之簽名為原
    告所為,故此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務自無從令原告負責。
    從而,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不存在,
    核屬有據。
 ㈣綜上所述,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,請求確認
    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,為有理由,應予准
    許。 
 ㈤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新臺幣2,020元(第一審裁判費)由被告
    負擔,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,加給按法定利
    率計算之利息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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