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5-12-31)
一般民事糾紛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12-31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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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0樓
被 告 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
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巷00
號
居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巷00
號1樓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在
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黃依晴
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
通 譯 王沛潔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詳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、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
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,11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5,92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附表:(時間:民國。金額:新臺幣)
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應付借款388,111元 255,044元 自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47%計算。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13,260元 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47%計算。 自113年3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95,870元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47%計算。 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23,937元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47%計算。 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趙修頡
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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