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1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156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
被 告 林庭妤即鴻展精品服飾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、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
8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
訟及強制執行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被告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自民國114
年10月22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,有該裁定在卷可稽,依
前揭說明,本件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程序,本院自應裁定停
止訴訟程序。
三、本件原定114年12月31日下午3時2分之庭期取消。
四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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