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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8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1377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林攸餘  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蘇志成 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
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    為之,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  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
    開規定,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之1第
    3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即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業於民國114年10月23
   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依上開規定,上訴人
    應於同年11月12日前提起上訴始未逾期。然上訴人遲至同年
    11月14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,有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章戳在
    卷可按,顯已逾前述不變期間。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已逾不變
    期間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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