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1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132號
原 告 黃譯賢
被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
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
吳淩瑄
被 告 焦金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四點關於「27,750元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「27,795元」;關於「22,75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22,7
95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簡吟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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