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5-09-17)
一般民事糾紛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09-17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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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0號
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0樓
被 告 吳玉娥即天母電器音響商行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段000號
彭振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271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4年9月17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上午
9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趙彥強
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
通 譯 陳品妏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
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0,517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
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,71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簡吟倫
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簡吟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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