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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09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0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1119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張雅宣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
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7,85
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5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簡吟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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