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02)
消費/小額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12-02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 0、186、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 0、186、188號 送達代收人 林鶴原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 0號 被 告 官威宏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6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 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 詳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,890元,及其中新臺幣35,605元自 民國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 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