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5-11-05)
消費/小額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11-05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湖小字第85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
被 告 登峰文創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羅奕智
人
被 告 羅奕智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53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
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
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林正忠
書 記 官 許慈翎
通 譯 黃郁文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
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作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,48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及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許慈翎
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書 記 官 許慈翎
附表:民國、元/新臺幣
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90,741元 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8.11%計算。 自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4,744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7.97%計算。 自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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