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04)
消費/小額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11-04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A 室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A 室 蘇偉譽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A 室 許宴瑄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A 室 被 告 蘇珈馨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3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1月4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。 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 詳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,896元,及其中新臺幣10,146元自 民國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 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