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10-1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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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10-14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張鈞迪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14樓 (北設工大樓西側)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4樓 童威齊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4樓 (北設工大樓西側) 被 告 周緯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4樓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 0號1樓 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 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 14年10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 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 詳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,989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37元,並加計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 息,餘由原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9,989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3,887元,加計工資後,准許 之數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