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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10-14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-10-14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 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5樓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5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鈞迪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14樓
            (北設工大樓西側)
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4樓
      童威齊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4樓
            (北設工大樓西側)
被   告 周緯昌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4樓
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
            0號1樓
           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
14年10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法      官  黃依晴
  法院書記官  趙修頡
  通      譯  陳怡晴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詳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
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,989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
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37元,並加計
 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
  息,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9,989
 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3,887元,加計工資後,准許
之數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           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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