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5)
消費/小額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6-04-15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邱靖媛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送達代收人 陳玥臻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被 告 林慧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○段000號三樓
之1
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5
樓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46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
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趙彥強
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
通 譯 陳品妏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4
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19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5日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簡吟倫
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簡吟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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