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損害賠償(2026-02-2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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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6-02-25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湖小字第1436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歐達開
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
被 告 呂秉羲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436號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5年2月25日辯論終結,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
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林正忠
書 記 官 許慈翎
通 譯 黃郁文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4
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,174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05元,並加計
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
息;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請求零件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26,823元,經依定率遞減法折
舊後為6,307元(計算式如本院卷第51頁),上開費用再與無須折
舊之工資費16,817元、營業損失8,050元合計,共為31,174元(計
算式:6,307+16,817+8,050=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許慈翎
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書 記 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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