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6-01-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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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13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湖小字第1397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
歐達開
被 告 羅皓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,921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除主文外,加記
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。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
詞辯論期日到場,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4日22時11分至同年月5日8時59
分止,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(下稱系
爭車輛A),被告租賃完畢歸還系爭車輛時,發現系爭車輛
後保險桿等處受損,經原告檢視被告提供系爭車輛取車前之
照片並無車損,還車時可見系爭車輛左後保險桿有受損,請
求被告應就系爭車輛A車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另原告主張被
告於113年7月10日12時33分起至同年月14日9時50分止,租
用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B),亦
有車損、租金、油資等費用未為給付,爰提起本訴。
㈡原告上開之主張,業據提供系爭車輛出租單、被告提供之取
車照片、還車照片、行照、維修工單及發票、定價表、里程
計費標準、e-Tag、停車費用明細、違規照等件在卷可稽,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
於己之陳述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
38,921元,及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(即第
一審裁判費)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
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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