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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15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-12-15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 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
      許哲真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
被   告 仉永菱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7樓之3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27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
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
月1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
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    官  徐文瑞
    法院書記官  陳立偉
    通      譯  郭素華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、第1 項宣示判決
主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,不另作判決書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27,489元,及其中25,358元
  自民國114 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5%計算之
  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偉
          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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