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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2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小字第1266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曹剛維 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800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,250元,上訴人先已繳納1,500元裁判費,仍應補繳
7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4    月 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4    月 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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