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99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鍾月娥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對本院
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「債務人鐘月娥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債務人鍾月娥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:「法院
應不訊問債務人,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」足認。支付命
令屬裁定性質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所為99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支付
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「債務人鐘月娥」之記載,
係「債務人鍾月娥」誤寫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
更正之,揆諸前揭規定,為有理由,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
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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