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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LDV 延長安置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MLDV 2026-06-09 案號: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護字第104號
聲  請  人  苗栗縣政府

法定代理人  鍾東錦  

相  對  人  CPP0000000  (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)
法定代理人  CPP0000000M (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)
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(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)自民國115
    年6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
    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,於民國113年3月4
    日接獲通報,相對人母CPP0000000M因持有毒品案遭警方逮
    捕,另相對人外祖母有輕微失智,無法照顧相對人,聲請人
    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,查知相對人年滿8歲,與外祖母相依
    為命,然相對人外祖母有輕微失智及罹患糖尿病,生活自理
    能力不佳,需仰賴長照體系服務,相對人母因毒品案勒戒,
    相對人大多需仰賴教會、學校班導師等資源,為維護相對人
    之權益,聲請人依同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,並依同法第
    57條請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等語。
二、前開安置期間,聲請人進行處遇,情形略以:相對人母吸毒
    勒戒出監後聯繫不易,經常失聯或於親子會面時失約,嗣於
    115年1月日來電約親子會面,經社工家訪後,與相對人母約
    定115年2月10日親子會面,當日雖遲到45分鐘,相對人與母
    會面後非常高興,鼓勵其母繼續努力生活,相對人及其母均
    同意繼續安置,待相對人母生活及經濟穩定後,再帶相對人
    返家;115年3月相對人母告知謝姓男友因毒品及槍砲彈藥刀
    械案件已入監執行中,相對人母允諾將遠離毒品,回歸正常
    生活,並接回相對人照顧;115年3月7日相對人母因交通問
    題於親子會面時遲到50分鐘,相對人與母見面時心情愉快,
    亦鼓勵相對人母努力生活,相對人母表示經濟狀況及工作仍
    不穩定;115年4月19日親子會面時,相對人母與蔡姓男友前
    往會面,並告知目前無業,居住在後龍蔡姓男友家,甫收受
    法院判決,因詐欺案件須入監執行2個月,尚未通知執行時
    間;115年5月29日時,相對人母告知與蔡姓男友發生親密暴
    力事件,但尚未找到新居所,暫時無法結束親密關係;相對
    人外祖母現已失智,居住護理之家,無法協助照顧相對人,
    亦無其他妥適親屬資源。綜上因素及考量相對人母經濟、生
    活及居住環境尚未穩定,又遭逢親密暴力事件,且相對人仍
    年幼,需有穩定有利之照顧資源,為提供安全、穩定之照顧
    環境,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,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
    月,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,以維
    其權益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:
  (一)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個案及法定代理人代號真實姓名對照
    一欄表。
  (二)本院115年度護字第46號民事裁定。
  (三)保護個案安置評估表。
  (四)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
四、茲審酌上情,參酌相對人母生活狀況仍不穩定,尚有刑事案
    件之2月有期徒刑未執行,亦無其他合適之親屬資源、家庭
    支持系統薄弱,並考量相對人目前尚不適宜返家,仍有延長
    安置之必要,且相對人及其母親均同意延長安置,均無傳喚
    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,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
    56條第1項、第57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9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李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宜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