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費(2026-04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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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717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
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美紅等間清償電費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21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7,8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被繼承人彭阿冉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
手抄本,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
略,下同),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。
三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,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蕭佑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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