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LD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MLDV
2026-06-11
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646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
上列原告與被告繆依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
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11,3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
二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原告之訴
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民事訴訟
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
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繆依純為被告,然未載明其住
居所,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,起訴程式有所欠缺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,並補
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,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周煒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