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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3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526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何恩洛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
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
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
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一、二合計所示為新臺幣(下
同)1,073,4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36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3,6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佑昇
附表一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(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本金 8萬2,221元 1 利息 8萬2,221元 114年10月26日 115年1月20日 (87/365) 5.74% 1,124.92元  2 違約金 8萬2,221元 114年11月27日 115年1月20日 (55/365) 0.574% 71.12元  小計       1,196.04元 合計        8萬3,417元 
附表二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(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本金 97萬3,416元 1 利息 97萬3,416元 114年10月26日 115年1月20日 (87/365) 6.74% 1萬5,638.13元  2 違約金 97萬3,416元 114年11月27日 115年1月20日 (55/365) 0.674% 988.62元  小計       1萬6,626.75元 合計        99萬4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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