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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LD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MLDV 2026-06-12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506號
原      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 
兼送達代收  
人          葉家秀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皓達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前來閱卷,並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    同)22,87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被告飛皓達交通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、法定代理人之最
    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
    別資料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佑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