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LD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2)
一般民事糾紛
MLDV
2026-06-12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506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
兼送達代收
人 葉家秀
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皓達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前來閱卷,並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2,87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被告飛皓達交通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、法定代理人之最
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
別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蕭佑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