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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費(2026-03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2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432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顧育成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阿冉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    同)27,8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被繼承人彭阿冉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
   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
   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
三、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    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   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;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四、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,並依其人數提出
    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智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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