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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42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陳威宇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
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50,847元(計算式:1,149,
047元+利息1,800元=1,150,847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072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4,572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千淳
附表:
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期間  計算基數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計算利率(年息) 金額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   起始日 終止日(起訴前1日止)    1 利息 1,111,132元 114年12月25日 114年12月28日 (4/365) 14.78% 1,8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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