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4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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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41號
原 告 高思琪
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
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
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
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
參照)。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0499號強制執行
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應以債權人即被告在前開執行事件聲請強
制執行之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96,268元(計算式:本金65,780元+利息29,988
元+取得執行名義費用5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郭嫚甯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終止日 (計至起訴日止) 計算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利息 65,780元 112年2月25日 114年12月31日 (2+310/365) 16% 29,98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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