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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3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0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銘永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羅銘永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
    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
    事欄請勿省略,下同),並據此補正被告羅〇〇之人別資料。
二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    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   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;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三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
    地號、建號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隱)及顯
   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四、被告羅銘永之應繼分比例。
五、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,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
    國115年2月2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。   
六、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、住址之起訴狀,並依其人數提出起
    訴狀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智揚
附表:
編號 標的(苗栗縣頭屋鄉孔聖段) 1 801地號土地 2 171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:苗栗縣○○鄉○○0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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