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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02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楊敏華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英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黃惠英之被繼承人黃光有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
    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
   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
    之人別資料。
二、經本院函調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,被繼承人黃光有之遺
    產分割協議書除起訴狀附表所示建物外,尚有分割其他遺產
    ,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。
三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○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
    本正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及顯示
    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四、被告黃惠英之應繼分比例。
五、提出債權計算書,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
    年2月2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。
六、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、更正後附表之起訴狀,並依被告
    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千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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