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LDV 清償借款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MLDV
2026-06-11
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184號
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廷益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
二、被告陳廷益、陳淑華、陳廷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周煒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