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6-03-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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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9
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楊琳雅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送達代收人 詹暄信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葉佐炫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送達代收人 鄭明輝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
代 理 人 丁駿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送達代收人 陳佳宜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樓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張羽涵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陳奕均
鍾文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琳雅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
定。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一
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四、
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
例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,經本院於
民國113年5月30日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自113年5月
30日10時許起開始清算程序及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
序,於114年9月15日因分配完結,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
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終結並確定後,為本院於115年
1月19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,且上
開免責裁定已於115年2月13日確定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
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:上開聲請人所主張事實,已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
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8號、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、113年
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、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卷宗核
閱無誤,堪信為真。聲請人聲請復權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
自屬有據。
四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芬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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