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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(2026-01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8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蕭惟中(原名蕭竑毅)

代  理  人  黃浩章律師(法扶律師)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債  權  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
債  權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

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債  權 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


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    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
   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、提出關
    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;債務人經法院通知,無正當理
    由而不到場,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,或拒絕提出關係文
    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,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,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44條、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尚有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須補
    提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景筠
附表:
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(112年9月26日)迄今名下全部金融帳戶(除兆豐銀行、郵局、合作金庫銀行外)存摺封面及之內頁,須補登至最新;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2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迄今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,須補登至最新;如集保存摺佚失,請自行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明細 3 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價值及相關資料(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) 4 聲請人如有其他資產或動產(例如黃金、珠寶、外幣等),請敘明價值並提出相關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5 114年9月迄今之各項工作收入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,且包含兼職、打零工)及相關證明(如:薪資袋、薪資明細、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、雇主開立之在職及薪資證明),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(含: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、工作地點、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、職務內容、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、任職期間) 
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孟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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