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MLDV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MLDV 2026-06-09 案號:家親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
聲  請  人  A02  


關  係  人  A01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一、選任關係人A01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
    00000000號)為聲請人A02辦理被繼承人甲○○遺產繼承分割
    事件之特別代理人,遺產之分割不得侵害相對人A02之法定
    應繼分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,依法不得代理時,
  法院得依父母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
 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,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
  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 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A02之父甲○○於民國114年12月30
    日死亡,留有遺產,兩造之母乙○○與聲請人同為繼承人,依
    法不得代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甲○○之分割遺產事宜。爰依民
    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,請求選任相對人姑姑A01為相對人之
    特別代理人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之父死亡,聲請人與其母親同為被繼承人甲○○之繼承
    人,其等利益相反,依法不得代理聲請人處理甲○○分割遺產
    事宜等情,此有聲請人、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之除
    戶謄本、關係人同意書、被繼承人遺產稅參考清單及綜合所
   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,堪信為真。本院審酌關係
    人A01為聲請人之姑姑,就本件遺產繼承並無利害關係,且
    同意擔任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,為聲請人處理其父親甲○○分
    割遺產事宜,此有同意書在卷可參,關係人A01亦無不適宜
    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,堪信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,對
    未成年子女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,爰依聲請人之請求,就
    遺產繼承事件,選任關係人A01為聲請人A02之特別代理人,
    從而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自應准許。
四、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11 條第3 項之規定,裁定得記載特別代
  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。本件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於
  辦理聲請人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務時,不得侵害聲請人之法定
  應繼分,附此敘明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日
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  官  李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宜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