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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47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劉冠良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7,24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劉冠良於民國11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66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01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    1月26日止累計627,245元正未給付,其中622,978元為本金
    ;4,26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
    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   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
    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俊源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64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2978元 劉冠良 自民國115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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