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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24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陳誼綸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,53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陳誼綸於民國101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3856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
   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
    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
    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
    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
   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
   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
    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    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
    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52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1679元 陳誼綸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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