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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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2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張美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,34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張美玲於民國108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3844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
張美玲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
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
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
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
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
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52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4042元 張美玲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990% 002 新臺幣50222元 張美玲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88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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