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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L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MLDV 2026-06-11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
債  權  人 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
法定代理人  鄭舜平  


債  務  人  朱健群  

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,458元,並賠
    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 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俊源



註:
   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        勿庸另行聲請。
   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
       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       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       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