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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L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MLDV 2026-06-11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
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

債  務  人  李沛璇  



            李俊鋒  



            全恒慧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6,372元,及自民國115
    年2月1日至115年6月4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.775計算,
    暨自11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75計算之
    利息,違約金自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   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 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  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李沛璇前就讀大葉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李俊鋒
    、全𣑔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
    借據乙紙,合計借款本金180,785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
    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(二)依借據約定債務
    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,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
   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
    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額,逾六個月
    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
   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  (三)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    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,其前項利率
   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    (四)詎債務人李沛璇自115年03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
    迄今尚欠本金86,37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    ,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,於115年06月05
    日轉列催收款項,債務人李俊鋒、全𣑔慧為連帶保證人,自
   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
    命令,實感德便。※債務人全○慧,其中○字為難字,正確應
    為「𣑔 」,讀音為「ㄏㄥˊ」。釋明文件:借據一紙、放出查
    詢單一紙、戶藉謄本一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